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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还在咨询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项目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与遗产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7日 来源:随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导读]:   严雪松律师,随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君随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

  严雪松律师随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君随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您还在咨询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项目吗?

律师维权网的访客朋友经常,王律师已经记不起来有多少次了, 经常咨询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人死亡后,如何赔偿,赔偿的项目都包括哪些项目。实际上,具体的案情不同,赔偿的项目也不统一,因此也只能根据详细的案情的陈述得出结论。王律师在此将通常赔偿的所有项目进行整理,提供给大家。以便大家查询使用。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目前广为应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十七、十八条条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进行了描述性的规定。规定为“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了死者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死亡十六项赔偿项目

因此这些赔偿项目如下:

交通事故死亡可以主张的赔偿赔偿费用

1

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

2

误工费

3

 

护理费

4

 

交通费

5

 

住宿费

6

 

住院伙食补助费

7

 

营养费

8

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费用

丧葬费

9

 

近亲属交通费

10

 

近亲属住宿费

11

 

近亲属误工费

12

因死亡丧失的收入损失

死亡赔偿金

13

 

被抚养人生活费

14

近亲属的精神损失

精神抚慰金

15

财产损失

物质损失赔偿金

16

维护权利的损失

律师费、调档费等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与遗产的关系

核心内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下面就由为您介绍其中的五大理由,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事故者要支付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赔偿金,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在获得一定数量的赔偿金后,因为拒绝用此笔赔偿金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而被告上法庭,而且在法庭上,双方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存在明显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者支付给死者的补偿费,具有遗产性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者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不属死者的遗产。在立法上,除了《保险法》第64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此外,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虽然也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但这些规定对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其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 公民的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是这样解释的: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第二,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第三,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就无需进行救济,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已经死亡,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符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障碍。

  第四,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该复函虽系个案答复,但也充分体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所向,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五,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进行赔偿,可以充分体现出对死者近亲属生存权的关注,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精神相一致,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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